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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公告前已提報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其使用方式有礙珍貴樹木生長者,本
局應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變更或停止之。
前項土地或已列管之珍貴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因
而受損失者,本局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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