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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珍貴樹木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珍貴樹木名稱及其所在地點。
二、珍貴樹木之編號及認定事由。
三、提起訴願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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