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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8 條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或協助樹木之維護養護工作者,本局得予
補助;績效優良者,並得予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民眾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給予獎勵,其辦
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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