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0953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6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
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