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