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立即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報本局備查: 一、遭毀損或其他妨礙生長之行為。 二、遭人為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倒伏。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感染侵襲。 四、其他因素受損。 珍貴樹木經確定滅失或死亡者,由本局公告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