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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4 條
珍貴樹木、行道樹或其他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立即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報本局備查:
一、遭毀損或其他妨礙生長之行為。
二、遭人為或天然災害致折斷或倒伏。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感染侵襲。
四、其他因素受損。
珍貴樹木經確定滅失或死亡者,由本局公告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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