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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
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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