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實施計畫書, 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日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