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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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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農業產
        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但第二
        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辦理基礎設施維護及修建而有營利使用者
        ,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四分之一。
     2、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實施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
(二)專案補助:重大政策或地方農特產推廣所需,經簽奉核准專案補助
      者,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施計畫
      內容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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