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漁)民團體、生態有關公 益團體、家畜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或農畜產加工廠。 (二)依法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