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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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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漁)民團體、生態有關公
      益團體、家畜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或農畜產加工廠。
(二)依法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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