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759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產婦生育及營養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公發布)
5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核定機關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其受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核定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