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570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產婦生育及營養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公發布)
2
二、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產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
    ,於產婦分娩後,得申請生育補助。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產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
    ,於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得申請營養補助。但不包
    括葡萄胎、子宮外孕及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施行人工流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