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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8
八、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查定表及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 (二)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其補助款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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