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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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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向戶籍所在
    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審核之:
(一)申請查定表。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其應載明入、出院之時間及註明須僱請專人
      看護;如有入住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其應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人員
      蓋章證明。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
      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五)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
      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及結業證書或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對象所開立之切結書。
(八)具領人依其屬性為一般民眾或機構,分別填寫領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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