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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4
四、申請人僱用之專人看護,以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病房 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 (二)領有勞動部核發之單一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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