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
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
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為補助):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申請
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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