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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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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
    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
    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為補助):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申請
    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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