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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第三條之生活扶助。
三、領有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六、安置於公私立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七、早產兒。
八、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
    證明。
九、其他經本局個案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而有補助必要。
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其實際
居住本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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