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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本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並由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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