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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9 條
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中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職業屬勞動部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職類,其工作
    收入依該職類平均薪資計算。
二、從事職業未列入前項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職類,其工作收入依勞動
    部最近一年公布之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財稅資料所示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有具體事實
足資證明其實際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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