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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區公所收件後,應先行檢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如位於本市其他區公所轄
區內者,應將申請案移由該區公所受理。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戶籍地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代為
查詢調閱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二、申請人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三、申請人或其戶內人口之就養榮民安置證明。
申請人所附資料不完備時,戶籍地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補正完成
之日為申請日;屆期不補正者,戶籍地區公所得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及依
職權查詢調閱所獲資料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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