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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申請本津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切結授權書及追繳同意書。
二、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其他審查所需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區公所應主動派員訪查轄區內符合本津貼申請資格之人,並協助其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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