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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 條
戶籍地區公所應儘速完成申請案之審查及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且
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應載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以下簡稱津貼請領人),應自申請日之當
月起發給本津貼。但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完成之當月起發給本津貼。
經審核不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如符合他項津貼申請資格,戶籍地區公
所應主動協助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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