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