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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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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事故
    致死者,依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發給之死亡救助,其與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意外致死救助重複時,以擇優領取為原則,不足
    部分補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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