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事故 致死者,依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定發給之死亡救助,其與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意外致死救助重複時,以擇優領取為原則,不足 部分補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