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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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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因下列情事之ㄧ致成死亡者,不予救助:
(一)自殺行為。
(二)故意犯罪行為。
(三)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
      定標準、未領有駕駛執照或未依駕照種類駕駛車輛。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非因意外事故所致必要之醫療行為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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