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局或區公所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通報或申 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 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 對於前項通報或申請案件,應依速核及速發原則辦理,並自備齊有關 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