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835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6
六、本局或區公所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通報或申
    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
    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
    對於前項通報或申請案件,應依速核及速發原則辦理,並自備齊有關
    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核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