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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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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局或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
      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
    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局或意外死亡者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報告或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四)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七)領款收據。
(八)福利身分證明。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申請車資救助,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區
    公所、區域社福中心或警察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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