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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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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
      局)或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
      要。
    前項第二款所稱意外事故定義: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偶然、不
    可預見之突發事故,包含運輸事故、意外中毒、意外墜落、火及火焰
    所致、意外淹死及溺水、其他非屬除外之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係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
    生活費二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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