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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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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急難救助與車資救助,同一事件、
      同一傷病、同一年度內,申請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經區公所救助後
      ,因其他特殊情形生活仍陷入困境,經本局派員訪視調查後確實有
      再予協助之必要者,得由本局最多再予專案核辦一次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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