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意外致死救助與區公所以特有財源辦理之意外 救助或意外保險規定重複時,其申領方式如下 (一)區公所以意外救助金方式辦理者,擇優領取。 (二)區公所以意外保險方式辦理者,優先領取意外保險,不足部分補其 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