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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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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急難及意外救助事宜,特依社會
    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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