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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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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本局依本法第十五條轉介本府就業服務處
    ,而經協助就業,或從事以工代賑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
    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免計
    之收入額度及期間如下:
(一)免計收入額度:每月工作收入平均高於當年度基本工資,則以當年
      度基本工資計算。
(二)免計入期間:以年度為期間,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複查時辦理
      ,視其就業實際情形評估,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
      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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