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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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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或其家庭應計人口,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將財產移轉與他
    人者,認定其有與該財產價值相當之所得,列入動產計算。但情形特
    殊並經區公所或本局審核認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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