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計算,但應計算人口之工 作收入,得參考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等資料。 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指下列 各款情形: (一)定期給付之退休金(俸)及其慰問金。 (二)定期給付之遺眷撫卹金。 (三)定期給付之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 (四)定期給付之贍養費及扶養費用。 (五)動產及不動產之出租所得。 (六)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之經常性及一次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