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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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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
      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害發生前未居住於受災害損毀住屋者,
      不予發給。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
      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救助金發給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失蹤,或
    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或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
    人口數中扣除;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助與住屋土石流救助,僅能擇
    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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