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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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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有關特殊境遇家
    庭資格認定應每年檢附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認
    定之。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
    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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