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125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7
七、申請本條例第九條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
    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