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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6
六、申請本條例第七條之子女生活津貼,應每年申請。申請人於當月十五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當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如 係當月十六日之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核撥子女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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