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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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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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