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申請人及其受扶助子女或孫子女,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 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實際居住本 巿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