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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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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項目,申請人及其受扶助子女或孫子女,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
      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實際居住本
    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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