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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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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由政府機關社工人員專案評估後,轉介本局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最近三個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領款收據。
       7、本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8、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本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及申請本府各項生活扶助委託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診斷證明、在學證明、在監
          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離婚協議書、起訴狀、法院判決書
          或保護令等)。
      區公所受理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申請後,應儘速調查完成初審,並
      函送本局複審,本局完成複審後,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
      。
      本局審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或依前項規定為複審時,應
      於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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