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
1、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由政府機關社工人員專案評估後,轉介本局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最近三個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領款收據。
7、本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8、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本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及申請本府各項生活扶助委託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診斷證明、在學證明、在監
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離婚協議書、起訴狀、法院判決書
或保護令等)。
區公所受理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申請後,應儘速調查完成初審,並
函送本局複審,本局完成複審後,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及區公所
。
本局審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或依前項規定為複審時,應
於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