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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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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或兒童托
      育津貼者,須依民事保護令取得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經社工人員評估有獨自扶養子女事實。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實際與子女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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