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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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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本條例第十一條法律訴訟補助,補助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相關訴
    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且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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