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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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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於申請時未滿十八歲者,得繼續補助至
    該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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