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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7
七、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補助
    :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兒童或少年出境達一個月以上致無法接受訪視評估及輔導。
(四)兒童或少年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寄養。
(五)拒絕接受本府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者。
(六)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未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
      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者;經社工員納入評估,緊急生活
      扶助費用支用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未滿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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