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村里幹事主動發現轄區內符
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送本府社工員訪視及複審,
本府核定後將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
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如若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以
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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