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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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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村里幹事主動發現轄區內符
      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送本府社工員訪視及複審,
      本府核定後將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
      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如若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以
      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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