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 意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 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五)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六)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七) 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影本。 (八)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