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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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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
      意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
      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五)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六)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七) 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影本。
(八)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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