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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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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
      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
      計。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四)不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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