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 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 計。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四)不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