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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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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
    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主要照顧者或本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
    緊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
      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者。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
      困難者。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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