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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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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補助,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應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年合
      計未超過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六百五十萬
      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及無工作能力之認定,準用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之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難以
    取得且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經濟困難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法律訴訟費用及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應依新北市政
    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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